2005年7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超出约定时效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商先生问:
  股东A(原告)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了“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周内在被告公司处向原告提供上述资料供查阅复制”的协议。协议生效的当天公司即准备好有关资料等待A查阅复制;但直至协议约定的时效期满,A都没有来查阅。数十天之后,A突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超出约定时效的民事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本报作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有在一方无故不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法定或约定履行期结束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为协议生效后一周内,说明双方都同意在一周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你方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无故不履行),而对方自己不在约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事后(并未超出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却申请强制执行,这既有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也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